关于公布沿海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浙交〔2017〕159号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要求,沿海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各港域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我厅召集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配备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浙江交通”和“浙江港航”等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我厅协调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备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公布实施,请各市遵照执行并对外公告。

  附件1. 宁波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2、温州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3、嘉兴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4、舟山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5、台州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