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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 文件 |
浙财综〔2017〕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杭甬运河各船闸过闸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交通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今后按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执行。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转出一批省级设立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取消7项收费,具体为: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城市学校)、公安部门的戒毒人员戒毒费、人力社保部门的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和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文化部门的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人力社保部门的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和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费;二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将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为:教育部门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卫计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和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农科院的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和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三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取消我省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规定设立的培训费,浙价费〔2006〕200号、浙价费〔2013〕30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执收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主动做好退付工作。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减负办。 |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